今天是:
当前位置: 首页 >规章制度

规章制度

广西艺术学院二级学院(系)党政联席会议事规则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4-06-24 11:27 浏览次数: 【字体:

广西艺术学院二级学院(系)党政联席会议事规则

艺党〔2013〕55号

 

为了加强我院二级学院(系)重大问题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认真贯彻执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办法(试行)》等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订本规则。

一、总则

(一)二级学院(系)党政联席会议是二级学院(系)重要事项集体决策的主要组织形式,也是最高决策机构。凡属议事范围内的事项都应提交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二)二级学院(系)党政联席会议成员,由党总支正副书记、正副院长(主任)参加,其他列席人员由党政主要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商定,列席人员无表决权。

(三)二级学院(系)党政联席会议一般由党总支书记或院长(主任)召集并主持。如遇特殊情况必须召开且正职又不在学校时,也可由副职主持。  

(四)二级学院(系)党政联席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重要问题,作出重要决策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

(五)党政联席会原则上每两周要召开一次,必要时可增加会议次数或推迟会议的召开。

二、议事范围

二级学院(系)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包括: 

(一)学习传达中央、自治区和上级有关部门以及学校党政有关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研究提出贯彻落实的办法和措施。

(二)按权限研究决定二级学院(系)教学、科研、创作、管理和规划等方面的重要工作,如: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年度总结;重要改革措施、重要规章制度;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师资队伍建设、人事调配、机构设置、职称评聘、招生就业、学生管理、考核评优、奖惩、对外合作与交流、联合办学;年度经费预算、大额资金使用、大宗物资设备采购、劳务分配以及关系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等。

(三)研究决定二级学院(系)党建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安全稳定工作以及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问题。

(四)研究决定二级学院(系)党政负责人认为需要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问题。

三、议事程序和要求

(一)二级学院(系)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由二级学院(系)党政主要负责人商定。其他成员需要提交会议讨论的问题应事先向书记或院长(主任)提出,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协商后确定是否列入会议议题。凡未经党政主要负责人会前共同审定的议题,且又非突发性重大事件需要临时动议的,一般不列入党政联席会议的议程。 

  (二)凡提交会议研究讨论的重要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坚持走群众路线。会前班子成员要相互沟通,特别是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充分协商。 

(三)会议议题确定后,二级学院(系)办公室应提前通知参加会议和列席会议人员。提交议题的相关人员应事先准备好相关材料,内容包括汇报要点、需要讨论决定的事项,以及解决问题的建议或方案。

  (四)党政联席会议应一事一议,讨论中与会成员应畅所欲言,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会议的决定经与会人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如意见分歧较大,应暂缓决定,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充分协商,或请示学校党委和行政主管领导,意见比较成熟后,再提交会议研究决定。

(五)对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会后由主持人或办公室主任向其转告本次会议的有关情况及决定,也可由办公室起草纪要送阅。

四、决定、决议执行

(一)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分管领导负责落实,落实情况要及时向书记、院长(主任)报告。

(二)党政联席会议做出的决定,如遇特殊情况确实无法按原决定执行时,应及时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复议,在特殊情况下也可由书记或院长(主任)征得多数会议成员同意后作出适当调整,但应提交下次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三)要安排专人做好会议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经会议主持人审阅后发班子成员及有关人员,作为开展工作和办理事务的依据;会议记录和纪要须妥善保管,存档备查。

五、会议纪律

(一)党政联席会议召开时,会议成员一般不能请假,确实因故不能出席时,需提前向会议召集人、主持人请假,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或建议,应在会前提出。
  (二)对党政联席会议的集体决定,任何个人无权擅自改变。如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也可以向学校反映,但在本级或上级组织未做出改变之前必须无条件地执行。

(三)与会人员应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和保密规定,维护班子团结。不得泄露涉及保密的内容,如造成不良影响的,将按照党组织有关纪律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四)会议在讨论与本人及其亲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予以回避,会后不得查阅记录。

六、附则

(一)凡独立设立党总支或直属党支部的二级学院(系)应贯彻本规则的有关精神,进一步加强民主集中制建设。

(二)本规则如与上级规定不一致时,以上级规定为准。

(三)本规则由学校党委办公室、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中共广西艺术学院委员会

                         广 西 艺 术 学 院

                         2013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