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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广西艺术学院委员会党校分校工作条例(试行)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4-06-23 18:20 浏览次数: 【字体:

中共广西艺术学院委员会党校分校工作条例(试行)

艺党校〔2013〕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党校各分校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关于面向21世纪加强和改进党校工作的决定》及我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校分校由各二级院系党总支部直接领导。

第三条  党校分校接受院党委党校的业务指导和办学监督。

第四条  党校分校的主要任务是培训大学生入党积极分子,据工作需要,承担部分党员的培训任务。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五条  原则上以各二级院系党总支部为单位建立党校分校;学生人数较少的院系入党积极分子则由院党委党校统一协调安排进入其他党校分校学习。

第六条  党校分校校长由所在二级院系党总支部书记担任,副书记担任副校长,主持分校日常工作;分校办公室主任由二级院系具体从事学生党务工作的分团委(团总支)书记或学生辅导员担任。

 

第三章  教学管理

第七条  各二级院系党总支部要把党校分校工作列入议事日程,每学期要召开专门会议研究党校培训教学工作。

第八条  党校分校每学期举办一期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

第九条  党校分校要按照“周密安排、内容完整、形式多样、保证质量”的原则制订培训教学计划,每期入党积极分子培训原则上应不少于40个学时,分校的培训教学计划必须报院党委党校备案。

第十条  党校分校要根据培训教学大纲组织教学活动,院党委党校将不定期开展教学检查,确保各教学环节的落实到位。

第十一条  党校分校要努力使党校学员较好地掌握党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经验,不断增强共产主义信念,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努力提高思想政治素质、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在学习和工作等方面起模范作用和骨干作用,以实际行动争取早日入党。

第十二条  党校分校在教学过程中要紧密联系社会发展实际,联系学校工作实际,联系学员思想实际,运用科学理论去认真分析现实情况,正确回答现实问题;针对学员普遍关心的问题,讲透重点、难点、疑点和热点。

第十三条  党校分校在教学活动中要采取课堂讲授、学员自学、座谈讨论、演讲交流、知识抢答赛、音像报告、参观考察、社会实践等多种有效的培训方式,以激发学员的学习兴趣,增强教学效果。

第十四条  党校分校的兼职教师由院党委党校统一选聘,主要从院内长期从事党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等工作,有丰富的理论教学和工作实践经验的教师中选择;党校分校在安排授课教师时原则上应从院党委党校教师库中选择。

第十五条  招收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学员的基本条件是:政治思想表现好、学习成绩好、群众基础好、积极向党组织靠拢。学员招生工作程序是:学生自愿报名、班团组织推荐、党校分校审批,学院党委党校备案。

第十六条  党校分校要严格执行学习考勤制度。培训期间,凡事假达2次或早退、旷课1次或迟到2次的学员,不予结业。

第十七条  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学员学习期满须参加结业考试,结业考试由院党委党校按照教学大纲要求统一组织,并由党校分校组织评卷。监考老师要严格执行考场纪律。评卷教师要按照严格、公正、细致、准确、及时的原则进行评卷。结业考试不及格者,不予结业。考试作弊者,考试成绩一律无效,并不得参加下次正常补考。

第十八条  党校分校在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结束时,可按学员总人数的15%评选优秀学员,名单由分党校推荐,报院党委党校审批后核发证书。优秀学员的基本条件是:学习态度认真,按时完成作业,讨论积极发言,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学习成绩优秀,无请假和违纪情况,在学习、工作等各方面都能发挥模范作用和骨干作用。优秀学员评选工作的要求是:发扬民主、坚持标准、全面考核、确保质量。

第十九条  党校分校根据学员的学习纪律、学习总结、结业考试等各方面的综合考核情况确定结业学员名单,并上报院党委党校审批,核发结业证书。

第二十条  党校分校要把学员的考勤培训登记表(含考勤登记、考试成绩、办班总结、优秀学员交流材料、图片资料)等有关材料立卷归档,作为党建工作、党校分校评比的重要考察依据。

第二十一条  党校分校办班时必须配备一名教师班主任,具体负责培训班的各项管理工作,并跟班听课。

第二十二条  党校培训班可根据需要设立若干小组。小组长在班主任的直接指导下组织学员活动,抓好培训学习管理,反映学员意见与要求,协助完成培训任务。

第四章  办学条件

第二十三条  党校分校任课教师的课时费和班主任补助由院党委党校统一核发,其它支出费用原则上由各党校分校负责。

第二十四条  各二级院系党总支部要积极做好协调工作,支持党校分校工作,为党校分校联系和提供教学场所、教学设备、教学资料等必备的办学条件。

第二十五条  院党委党校将定期组织党校分校工作评估,按比例评出先进分党校和党校先进工作者,并予以表彰。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由中共广西艺术学院委员会党校负责修订、解释和督促落实。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中共广西艺术学院委员会党校

2013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