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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务公开暂行办法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4-06-24 08:57 浏览次数: 【字体:

中共广西艺术学院委员会党务公开暂行办法

艺党〔2013〕1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学校党委对学校工作的领导,扩大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保障师生党员民主权利,密切党群关系,建设和谐校园,促进学校改革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0〕29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桂办发〔2012〕29号)及自治区高校工委、教育厅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指的党务公开是指学校各级党组织将党内事务的内容、程序、结果等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布。

第三条  学校党务公开的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尊重党员主体地位,推进党内基层民主建设,不断提高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为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提供有力保证。

    第四条  党务公开的基本原则 

(一)发扬民主,广泛参与。以落实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表达权、监督权为重点,进一步增进党员对党内事务的参与度,充分发挥党员在党内生活中的主体作用,拓宽党员意见表达渠道,营造党内民主讨论,民主监督环境,调动广大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二)积极稳妥,注重实效。坚持自上而下的指导和自下而上的探索相结合,坚持先党内后党外,循序渐进,讲求实效,防止形式主义。党内事务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等依照规定不宜公开或不能公开外,都应向党员予以公开。公开的内容真实、具体,公开形式多样、便捷,并保证党务公开的时效性和经常性。
  (三)统筹兼顾,改革创新。把党务公开与校务公开有机结合起来,相互促进,协调运转。积极适应党内基层民主建设新要求,不断完善公开制度,丰富公开内容,创新公开形式,努力探索党员发挥作用的途径和方式。
  (四)区别情况,分类指导。针对不同类型党的基层组织特点,确定相应的公开内容和形式,提高党务公开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  党务公开的内容

 

第五条  党内事务除依照党内法规需要保密的事项外,能公开的都应向党员公开。学校党委党务公开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党组织决议、决定及执行情况。执行中央、自治区重大决策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学校的重要决策及执行,任期工作目标、阶段性工作部署及落实,“三重一大”事项研究决定及落实,涉及党员、群众利益的重要措施及落实等情况。

(二)党的思想建设情况。本级党组织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理论学习计划及落实、党员干部教育培训计划及落实、先进典型的宣传报道以及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等情况。

(三)党的组织管理情况。本级党组织的设置、主要职责、机构调整,党员干部创先争优和年度考核奖惩,党员发展和民主评议,学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党务工作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党员权利保障等情况。

(四)领导班子建设情况。领导班子成员职责分工,领导班子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执行民主集中制,召开民主生活会及存在问题整改落实,年度考核评价等情况。

(五)干部选任和管理情况。干部选拔任用、轮岗交流、考核奖惩,干部监督相关制度及执行等情况。

(六)联系和服务党员、群众情况。听取、反映和采纳党员、群众意见和建议,帮助党员、群众解决生产生活实际困难,办理涉及党员、群众切身利益重要事项,党员公开承诺落实等情况。

(七)党风廉政责任制落实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廉洁自律规定、落实党内监督制度、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处理违纪党员等情况。

(八)其他应当公开的事项。

 

第三章  党务公开的程序

 

第六条  党务公开的程序:

(一)制定目录。根据《关于转发自治区纪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目录的通知>的通知》(桂党高工纪〔2012〕12号)的党务公开目录,结合实际,制定目录,明确公开内容、范围、方式和时限等,落实职责。 
  (二)实施公开。党务公开依照目录进行。对列入党务公开目录事项,按目录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公开有关内容。如有目录外需要公开的事项,由学校党委报经上一级党组织审核同意后进行公开。公开的时限应与公开的内容和范围相适应。
  (三)收集反馈。通过设立党务公开意见箱、电子信箱,公布联系电话等灵活多样的形式,认真收集全校党员、群众对党务公开情况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做出处理和整改,并将有关结果向党员、群众反馈。 
  (四)归档管理。建立健全党务公开档案,对党务公开内容和党员群众的意见、建议和处理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整理和分类归档,并做好管理利用工作。

 

  • 党务公开的形式和时限

 

第七条 公开的形式。积极创新党务公开的方式、方法,根据形式的发展和工作需要,不断拓宽公开渠道,扩大公开面和社会影响力,主要公开形式有:

(一)适宜在党内公开的,主要采取召开党内有关会议、印发文件、会议纪要、简报、公示等形式进行公开。
  (二)适合向全校公开的,主要通过校园网、橱窗、校园广播等形式进行公开。(结合实际提出)
  (三)适合向社会公开的,主要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校外媒体进行公开。

第八条  公开时限。对于政策规定、工作制度、工作程序、办事机构等固定内容应长期公开;对于一定时期内相对稳定的常规性工作应定期公开,一般每半年更换一次;对于为民办实事、重要工作落实情况等动态性、阶段性工作,应根据进展情况逐段予以公开;对于干部考察预告、任前公示等临时性、应急性工作应及时予以公开。  

    

  • 党务公开的组织领导和制度保障

 

第九条  组织领导

(一)学校成立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由党委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任组长、副组长,成员由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负责全面指导全校的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纪检监察处,具体负责学院党务公开的协调、监督检查,加强对各单位党务公开工作的组织协调和考核评价。

(二)学校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成立党务公开工作小组,各党总支书记是本级基层党组织党务公开的第一责任人。

(三)学校党委各工作部门和群团组织承担党务公开的具体任务,各党委工作部门和群团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是党务公开的具体责任人。

第十条 党务公开的制度保障:

(一)例行公开制度。列入党务公开目录的事项,按规定及时主动公开;暂时不宜公开或不能公开的,报上一级党组织备案。公开事项如需变更、撤销或终止,由制定党务公开目录的上一级党组织批准,报自治区党委备案后及时公布并作出说明。
  (二)申请公开制度。党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向党组织提出公开相关党内事务的申请,各级党组织要认真受理。对申请的事项,可以公开的,应向申请人公开或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暂时不宜公开或不能公开的,及时向申请人说明情况。申请事项及办理情况应向上一级党组织备案。
  (三)重要情况通报制度。各级基层党组织要研究制定本部门本单位重要情况通报制度的具体规定,明确实施主体、通报对象、通报形式和内容、基本程序和监督办法,确保党内重要情况通报制度的贯彻落实。

(四)监督检查制度。通过聘请党务公开监督员,组织民主评议,接受党员反映,开展专项检查等形式,加强对党务公开工作的监督。上级党组织要加强对所属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工作的检查和指导,推动工作落实。

(五)考核评价制度。学校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任务,建立基层党务公开的公开工作的考核评价,责任追究的制度,把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工作作为对党组织及其主要责任人年度工作考评和党建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量化考核标准,强化激励惩处。

(六)信息反馈制度。按照“谁公开、谁负责,谁收集、谁反馈”的原则,由公开事项的责任部门负责有关该事项的信息收集、信息处理及信息反馈。(结合实际提出)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建立党务公开与校务公开联动机制,党务公开和校务公开相互配合,共同推进校务信息公开工作。

第十二条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可参照本办法并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的党务公开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广西艺术学院党委办公室

 2013年3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