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艺术学院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升入高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补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升入高等学校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补助的管理,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根据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关于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升入高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学费补助的通知》(桂财教[2014] 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等职业学校是指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中等职业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和高等学校附属的中专部、中等职业学校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升入高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包括升入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和普通本科高校的高职高专学生。
第二章 补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学费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全区每个年级安排学费补助名额10000人。
第五条 自治区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补助标准和补助人数。
第六条 学费补助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从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升入高等学校就读,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七条 学生学费补助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第八条 每年10月2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学费补助的基本申请条件,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升入高等学校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补助申请表》。
各教学单位对提出申请享受学费补助的学生申请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和初步评审,按年级分班级列出拟享受学费补助的学生名单后进行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初评名单和有关材料报送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教学单位上报的申请材料和初评名单进行汇总评审后,在全校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领导审批确定补助人员名单。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优先享受学费补助:
1.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学生;
2. 孤儿;
3.烈士子女;
4.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
5.农村扶贫户家庭学生。
具备上述情形之一者,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如《低保证》、《烈士军属证》、《残疾证》、《扶贫开发帮扶手册》以及孤儿证明等。
第四章 资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学校于每年12月20日前将当年学费补助通过银行卡一次性转入受助学生个人银行卡,不得以现金或其他实物形式发放。
第十一条 享受学费补助学生在校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享受学费补助资格,停止未发放的学费补助,结余资金结转下一年度继续用于学费补助。
(一)违犯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受到警告以上处分的;
(二)被发现或举报隐瞒实际家庭情况或品行恶劣、生活奢侈的;
(三)自动退学、休学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学生工作部(处)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广西艺术学院
2014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