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艺术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师范专业奖学金评选办法
一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激励我校普通全日制本、专科生在校期间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全面发展,鼓励学生报考师范专业,根据桂教(1996)026号文件的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学金分为优秀学生奖学金、师范专业奖学金。
二 优秀学生奖学金
第三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用于奖励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品学兼优的非师范专业学生。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综合素质测评分数须达到90分以上。
(二)学习成绩优秀,上学年度各科成绩平均分不低于80分,在班级成绩排名中位列前15%,无补考或重修科目。
(三)品德优良,无违纪行为和处分记录。
(四)关心集体、团结同学,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
(五)在校期间每学年参加社会公益服务不少于30小时。
第四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的标准、等级和评定比例:优秀学生奖学金只设一个等级,金额为每人1000元,按学生总人数的5%评定。
第五条 优秀学生奖金评定与发放办法:
(一)每学年评选一次。
(二)符合评选条件的学生先由学生本人向所在教学单位申报,经班级民主评议,全班半数以上同学通过,教学单位领导研究同意、公示后将推荐名单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核,呈校领导审批。
(三)奖学金每年按十个月逐月发放。
(四)获奖学生因违纪受到学校通报批评或处分的,该学年未发放的奖学金应终止发放。
三 师范专业奖学金
第六条 师范专业奖学金,用于鼓励师范专业的学生。凡被录取为师范专业的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成绩合格,无违纪处分记录,可享受师范专业奖学金。
第七条 师范专业奖学金的标准、等级和评定比例:师范专业奖学金分甲、乙、丙三个等级。甲等每人每学年1000元,按学生人数的5%评定;乙等每人每学年700元,按学生人数的15%评定;丙等每人每学年400元。参评“甲等师范奖学金” 综合素质测评分数须达到90分以上,“乙等师范奖学金” 综合素质测评分数须达到80分以上,同时在校期间每学年参加社会公益服务不少于30小时;“丙等师范奖学金” 综合素质测评分数须达到60分以上(含60分)。
第八条 师范专业奖学金评定、发放办法:
(一)每学年初由有关教学单位按照师范专业奖学金的条件评定并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核并公示后,由校领导审批。
(二)新生入学的第一学年,均享受平均每人每年400元的师范专业奖学金。
(三)师范专业奖学金每学年按十个月逐月发放。
(四)获奖学生因违纪受到学校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的,该学年未发放的奖学金应终止发放。
第九条 凡领取师范专业奖学金的学生,一律不再享受优秀学生奖学金。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4年9月起实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广西艺术学院
2014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