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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艺术学院学生临时困难补助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学生工作处 发布时间:2014-10-30 20:22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规范学生临时困难补助管理与使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高校贫困家庭学生困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68号)和《关于印发高等学校资助贫困学生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教〔2005〕115号)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临时困难补助用于资助我校因为突发性、临时性、特殊性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临时困难补助属于一次性经济补助。

第三条 临时困难补助的经费来源。事业收入中按比例提取的专项经费;政府部门划拨的学生临时困难补助专项经费;社会团体或个人捐助经费。

第二章 申请条件与审批流程

第四条 临时困难补助的申请条件。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研究生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临时困难补助:

1.学生本人或家人身患重大疾病或者遭受意外伤害,造成经济特别困难的;

2.家庭出现突然变故,造成经济特别困难的;

3.遇到其它突发性、特殊性经济困难,确需资助的。

第五条 补助标准:

1.学生本人发生重大事故或重大疾病而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给予补助2000—3000元;

2.学生本人发生重大事故或重大疾病而造成死亡的给予抚恤金3000—5000元;

3.学生父母发生突发性事故或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给予补助1000—2000元;

4.学生家乡遭遇自然灾害的可以根据家庭经济损失的困难程度给予补助1000—2000元;

第六条 临时困难补助的审批流程:

1.学生向所在教学单位提出书面申请(附权威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并如实填写《广西艺术学院临时困难补助申请表》;

2.教学单位对申请临时困难补助学生的情况进行核实,经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后呈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3.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向学生公布审批结果,临时困难补助金由财务处直接划入受助学生个人账户中。

第七条 临时困难补助原则上不集体发放,对于需集体发放的特殊情况,需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并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由财务处统一将补助金划入受助学生个人账户中。

第三章 管理与使用

第八条 临时困难补助的管理和使用:

1.专款专用。临时困难补助经费只能用于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解决学习、生活上的困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它用。对弄需作假者,将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2.规范使用。受助学生必须按照申请的用途合理使用临时困难补助,以解决学习、生活中的困难,不能用于超出正常标准的生活费用支出。违规使用者,一经查实,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有权收回补助,并对相关人员进行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广西艺术学院

2014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