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艺术学院特困生奖学金评审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以及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07]27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评选办法。
第二条 特困生奖学金奖励对象为我校被认定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中品学优良的全日制本专科在校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特困生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学费的50%,且名额为全校当年认定为“特别困难”的学生总数10%。
第四条 特困生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纪情况;
2.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并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3.在校期间学习成绩良好,综合素质测评分数须达到80分以上;
4.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
5.在校期间每学年参加社会公益服务不少于30小时。
第三章 申请程序和评审办法
第五条 特困生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
第六条 特困生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特困生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特困生奖学金申报表》。
第七条 各教学单位对提出申请特困生奖学金的学生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和初步评审,确定建议名单后在本单位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各教学单位将建议名单和相关材料报送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全校当年特困生奖学金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确定获奖学生名单。
第八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特困生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
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每年11月30日前将特困生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用于学生抵减学费,不以现金或银行卡形式发放。
第十条 学校各单位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特困生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特困生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第十一条 各教学单位要加强获奖学生管理,或因违法、违规、违纪等行为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获奖学生,各教学单位应根据学生情况提出取消其获奖学金资格的报告,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后,停止其奖学金发放并取消下一年度本奖学金的评审资格;对已经发放的奖学金要予以收回到学校财务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学生工作部(处)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广西艺术学院
2014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