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艺术学院2008年第3次公开招聘管理人员及专业教师公告
广西艺术学院2008年第3次公开招聘管理人员及专业教师
公 告
广西艺术学院是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办的高等艺术院校,座落在广西壮族自治区首府南宁市,是全国六所综合性艺术学院之一,已有近70年办学历史。现设有音乐学院、音乐教育学院、美术学院、设计学院、中国画学院、舞蹈学院、人文学院、成人教育学院/影视学院、社科基础部、附属中等艺术学校等10个二级院系。并在2006年教育部对我院的本科教学水平评估当中获得优秀。根据学院建设和发展需要,我院目前急需的8个岗位(11—12人)的专业教师及管理人员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具体公告如下:
一、招考的条件及有关要求:
1、有较好的思想政治素质,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师德、服务意识和较强的业务能力。
2、接收、调入或聘用到我院担任教师的人员,须具备《教师法》所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和岗位所需的学历要求。
3、新接收、调入到我院的具备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人员,可优先办理接收调入手续。部分岗位根据工作需要聘用优秀本科生(学士学位),实行聘用制。
4、报考艺术专业教师岗位的人员均须参加笔试、面试、试讲考核。
5、接收、调入或聘用的人员,年龄一般应在35岁以下,教授不超过50岁,身体健康。
6、原则上不从企业调入人员。
7、接收、调入或聘用人员配偶的工作及住房自行解决。
二、招考时间安排、报名地点及联系方式:
1、考试时间安排:
(1)个人报名时间:2008年7月1日—7月11日;
(2)资格审查时间:2008年7月11日—7月12日;
(3)公布通过资格审查人员名单时间:2008年7月13日;
(4)应考人员于2008年7月14日到广西艺术学院人事处人事科报到;
(5)考试时间:2008年7月15日。
2、报名地点及联系方式:
广西艺术学院人事处。采用本人自报、网上报名或信函报名方式,报名同时填写《广西艺术学院2008年应聘岗位申请表》(可从网上下载)。
地 址:广西南宁市教育路7号 邮 编:530022。
联系电话:0771—5333142、5333000 联系人:周老师、黄老师。
电子邮箱:hd112891@yahoo.com.cn
三、招考岗位及岗位基本条件一览表(总计8个岗位,11—12人)
设 计 类 岗 位(小计5个岗位) | |||
序号 |
招 聘 岗 位 |
人数 |
岗 位 要 求 |
1 |
三维动画教师 |
1 |
1.能够熟练运用Maya或Max进行三维角色动画制作,熟悉三维动画制作的各个环节,有游戏开发经验者优先; |
2 |
网络多媒体教师 |
1 |
1.熟悉Flash Action 语言,有网站建设和网页制作经验者优先考虑; |
3 |
服装与形象设计专业教师 |
1 |
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以上,本科专业为服装设计或化妆造型设计专业,(有中高级以上国家承认的化妆师资格或形象设计师、高级美甲师、礼仪资格培训师等资格者优先),能胜任《妆型设计》、《发型设计》、《色彩顾问》、《商务礼仪》、《美甲设计》、《整体形象设计》、《服装陈列》、《服装色彩心理学》等课程的教学。 |
4 |
服装工程设计教师 |
1 |
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本科专业为服装工程设计专业,能讲授《服装CAD》、《服装材料》、《服装制作工艺(打版、平面裁剪、立体裁剪、制作基础等)》、《服装生产、企划、管理与营销》等相关课程。 |
5 |
建筑设计教师 |
1 |
具有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以上,能胜任《建筑物理(声光电)》、《建筑构造与技术》、《装饰工程概预算》、《建筑设计》、《建筑规划》、《景观构造》、《建筑理论》等课程的教学。 |
管 理 类 岗 位 (小计6—7个岗位) | |||
序号 |
招 聘 岗 位 |
人数 |
岗 位 要 求 |
6 |
辅导员 |
3—4人 |
设计专业、汉语言文学专业、思政教育管理专业,本科学历以上、硕士研究生优先,中共党员,曾担任过学生干部,有较强的组织和管理能力,30岁以下。 注:该岗位招聘的人员中,2人为学院聘用,另外1—2人为二级学院聘用。 |
7 |
教务员、教辅 |
2 |
28岁以下,设计专业或计算机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注:该岗位招聘的人员中,1人为学院聘用,另外1人为二级学院聘用。 |
8 |
网站管理员 |
1 |
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学位;计算机等相关专业;熟悉Flash Action语言,有网站建设和网页制作经验者优先,能独立讲授网站建设和网络编程、网页脚本程序。数据库原理等课程;熟悉Asp、Php、Jsp、Javascript、Html等计算机语言及脚本程序语言,能进行办公、教学等设备(计算机、多媒体设备等)维护,能胜任网站、数据库、教学教育管理工作,会摄影、摄像技术者优先,有一定的公文写作能力,有工作经验者优先。 注:该岗位招聘的人员为二级学院聘用。 |
广 西 艺 术 学 院
二○○八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