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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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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03-11-06 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关于做好从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中征集新兵工作的通知


一、征集的条件和标准
征集在校男性学生的年龄为年满18至22岁,征集在校女性学生的年龄为年满18至20岁。政治条件,按照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1990年10月6日颁发的《关于征集公民服现役政治条件的规定》和有关规定执行;体格条件,按照国防部2003年9月1日颁布发的《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和有关规定执行。

二、学业的安排
对高等学校自愿应征入伍的在校生,入伍前,学校应尽可能安排他们参加本学期所学课程的考试,也可以根据其平时的学习情况,对本学期所学课程,直接确定成绩和学分,并办理休学手续,保留学籍至退出现役后一年内。对已经修完规定课程或已修满规定学分,符合毕业条件的,学校可准予毕业,发给其毕业证书。在校大学生入伍后,有条件的可以参加原学校组织的函授或自学原专业课程,经部队团级单位批准可以参加学校组织的考试,达到毕业条件的,学校可以颁发毕业证书。

三、学费的减免
在校大学生被批准入伍后,已交学杂费的剩余部分本人自愿,由学校退还本人,或由学校负责管理。退出现役后复学,其家庭经济困难的,由学校酌情学费;入伍前享受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复学后提高一个奖学金等级(不含一等奖学金);对荣立一次三等功奖励的,复学后按不低于50%的标准学费;荣立两次三等功或荣立二等功、一等功、被授予荣誉称号的,复学后免交全部学费。在服现役期间因公伤残,有学习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的,复学后免交学费;没有学习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的,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回原籍享受有关待遇。

四、退役后的复学
在校大学生退出现役后,按有关要求到批准入伍的县(市、区)征兵办公室办理有关手续,原高等学校应凭《退役证》、休学文件,以及学校所在地的县(市、区)征兵办公室的介绍信,切实做好其退出现役后的复学工作,保证退役大学生能够及时复学。原所学专业已经撤销的,由学校安排转入其他专业复学;个别学习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延长学习时间;对专科升本科、本科报考研究生的,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取。在部队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原是本科生的可申请转到本校同专业或相近专业的本科学习,属独立设置的专科学校的专科生,由学校报自治区教育部门协调安排;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的,所学本科专业毕业后,可免试保送所学专业研究生。在新兵检疫复查期间退回或因身体原因不宜继续在部队服役中途退役的,学校应准予其复学。但因怕苦怕累、个人思想原因,逃避服兵役的,除按《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外,原就读高等学校可依据有关法律及规定给予处分。服现役期间受除名、开除军籍处分或被劳动教养、判刑的,不予复学,部队保卫部门负责通报其就读学校,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人民政府按照民政部、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义务兵提前退出现役的暂行规定》(民[1988]安字18号)执行。

五、优待安置
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应征入伍的优抚,以及退出现役后的安置工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均由本人原籍县(市、区)负责。其家属凭高等学校所以地的县(市、区)征兵办公室颁发的《入伍通知书》以及有关介绍信、高等学校出具的休学文件,到其原籍县(市、区)民政部门落实军人及其家属同等的优抚、优待政策。退出现役后,如本人不愿复学,或无正当理由超过复学期限,原属高校不予办理复学手续。其原籍县(市、区)凭部队《退役征》、高等学校休学文件以及学校所在地的县(市、区)征兵办公室出具的有关介绍信,按照城镇退役士兵的有关政策规定,做好他们的安置工作。复学毕业后用人单位在录用时可优先录用。参战或者因公负伤致残的,由部队评定残废等级,发给革命伤残军人证,退出现役后,丧失自理能力不能复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