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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艺术学院校园交通及车辆管理规定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4-07-04 11:37 浏览次数: 【字体:

广西艺术学院校园交通及车辆管理规定

 

艺院〔2010〕25号

 

为了加强学院校园交通以及车辆管理,建立安全有序的交通秩序,营造良好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环境,保障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广西艺术学院校园内(含学院其他分校区)所有交通与车辆。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校园内开展活动,如需要占用校内道路的,须经保卫处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三条  有汽车的本院教职工以及住在本院的教职工家属须到保卫处办理和领取《广西艺术学院汽车通行证》等相关手续。所有经允许进入校园的机动车、电动车实行发、收牌的方式进出大门。

第四条  凡进入学院的车辆必须在规定的停车点停放,机动车辆车速必须限速在五公里以内慢行,禁止鸣喇叭,严禁在禁停路段和场所停放;遇到学生上下课或人流高峰时,必须主动避让,不得与行人争道。

第五条  机动车辆因特殊情况需进入禁行区时,必须事先征得保卫处同意后方可进入;未经许可擅自进入的,保卫人员有权制止并责令其将车辆驶离禁行区。

第六条  严禁在校内道路及球场上练习或无证驾驶机动车辆。

第七条  所有车辆载物出校门,一律凭主管单位和部门的放行条、个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主动接受保安门卫检查并做好登记,经同意后方可带出;载物进校的车辆必须接受保安门卫的检查方能进入学院。

第八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因工作需要开挖院内道路或占用院内道路堆放建筑材料或其他杂物的,需报后勤中心、保卫处审批。经批准后,施工前必须在施工场地或占道的地方设立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夜间必须悬挂警示灯,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凡因施工损坏地面附着物及地下管线的,应及时负责修复并赔偿损失,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应负责赔偿。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随意拆卸、移动院内交通标志和交通设施,如属无意损坏,必须按价赔偿;对故意破坏者,除责令其承担全部经济赔偿责任外,还要依法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第十条  禁止载有危险物品的车辆进入校园。

第十一条  骑行非机动车者进出校园,应自觉遵守交通规则,并按规定停放车辆。在校园道路上,禁止穿滑行鞋、滑行板等工具滑行。

第十二条  学院保卫部门在必要的时候有权采取道路临时管制措施。

第十三条  在我院租赁房屋用于居住和经营的人员,需按规定交纳汽车停放费。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锁车或送公安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二○一○年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