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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艺术学院附属中等艺术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实施办法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4-06-26 11:39 浏览次数: 【字体:

广西艺术学院附属中等艺术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实施办法

艺院〔2012〕204号

 

为深化我校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人事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原广西壮族自治区人事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桂人发〔2008〕85号)及原自治区人事厅、教育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中等职业学校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的通知》(桂人发〔2009〕5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

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实施人才强校战略。通过科学设岗与聘用,形成精干高效的专业技术队伍、管理队伍和工勤队伍,营造吸引和稳定人才的制度环境,激发各类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办学水平和办学效益,促进学校各项工作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科学设岗,统筹兼顾。从学校的定位和发展目标出发,根

据教学、科研和管理的实际需要,统筹兼顾各类人员结构现状,留足发展空间,加强宏观调控,确定岗位总量。按照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标准,按需设置学校内部各级各类岗位。

(二)优化结构,持续发展。根据岗位设置结构要求,完善岗位设置分类分级体系,逐步优化各类人员结构比例,合理配置人力资源,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稳定和激励各类骨干力量,带动学校各层次、各系列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提高用人质量与用人效益,建设一支高水平的教师、管理和工勤人员队伍。

(三)按岗聘用,合同管理。以岗位设置为基础,深化聘用制改革,加强规范管理,逐步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促进学校人力资源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设。

(四)平稳实施,稳步推进。深入调查研究,准确掌握情况,认真听取多方意见,坚持科学论证,充分考虑学校现状,做好政策衔接,严格按照工作程序,实现岗位管理与聘任工作的平稳实施。

三、实施范围

(一)列入事业单位编制管理范围的学校在编在册的工作人员。

(二)学校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分别纳入相应岗位管理。

(三)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学校各级各类干部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岗位总量、岗位类别

(一)岗位总量

学校岗位总量根据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核定的我校教

职工编制数及自治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审核通知单确定。

(二)岗位类别

学校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1.管理岗位是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

2.专业技术岗位是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教师、学科实验、图书资料、会计统计、电化教育、卫生保健等专业技术岗位,其中教师岗位是专业技术岗位的主体岗位。

3.工勤技能岗位是指承担技能操作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

五、岗位结构比例、岗位等级

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管理岗位占岗位总量的10%;专业技术岗位占岗位总量的85%(其中:专业课及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不低于岗位总量的70%,文化课教师岗位不超过岗位总量的30%);工勤技能岗位占岗位总量的5%。

(一)管理岗位

管理岗位设4个等级。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规定,学校设置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七至十级职员岗位。

(二)专业技术岗位

1.专业技术岗位分为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初级岗位,共9个等级。

2.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之间的结构比例,总体控制目标为: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十三级岗位是根据工作需要设置。

(三)工勤技能岗位

1.工勤技能岗位分为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3个等级,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三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2.技术工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为25%左右,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为5%左右,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为20%左右。

六、岗位基本条件

学校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条件,主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确定。三类岗位基本任职条件是:

  • 遵守宪法和法律;
  • 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 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 具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 近三年年度考核或近一个聘期考核合格以上。

各类各级岗位聘用的具体条件主要根据不同岗位的性质及要求来确定,其实施细则见附件。

七、岗位聘用组织机构

学校成立“广西艺术学院附属中等艺术学校岗位设置工作小组”,负责组织本单位实施岗位设置、聘用、考核及管理等各项工作。

八、岗位设置

(一)岗位设置方案经学校岗位设置工作小组研究确定后报上级部门审批。

(二)根据上级部门的审批意见,按照各岗位层次等级数量,结合人员现状,制定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实施办法及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细则,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包括中层干部、工会教代会、教师代表等意见的基础上修改和完善。

九、聘用程序

(一)公布岗位。学校公布各类各级岗位数及岗位职责、聘用条件等。

(二)申请应聘。应聘人员向学校岗位设置工作小组提出应聘申请,报送岗位聘用申请表并提交相关应聘材料。

(三)资格审查。学校岗位设置工作小组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岗位工作情况审核。

(四)学校审定。学校岗位设置工作小组对应聘人选进行评审,确定拟聘人选。

(五)公示拟聘人选。公示拟聘人选,公示期一般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受理群众投诉和个人申述,有异议者,按程序进行复议,确属不当者,将予以重新审核。

(六)公布聘任结果,签订聘用合同。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校长与受聘人员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岗位聘用合同。

十、聘用、评议工作纪律

(一)各级聘用和学科评议组织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认真履行职责,对应聘人员作出客观、准确的评议。对于在评议、聘用工作中徇私舞弊、泄露内部讨论情况、干扰聘用工作的,取消在聘用组织中的工作资格,情形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二)实行回避制。工作小组成员在涉及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时,应与回避。

(三)任何投诉或申诉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署真实姓名,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对投诉人进行打击报复。投诉人必须以事实为依据,经查实,属于有意诬告者,将被严肃处理。

十一、申诉、调解和仲裁

(一)应聘者对聘用程序、聘用结果和考核有异议,有权提出申诉。

(二)任何申诉均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签署真实姓名,否则不予受理。申诉人必须以事实为依据,经查实属于有意诬告者,将按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严肃处理。

(三)学校岗位设置工作小组接到申诉后,应进行调查取证,并答复。

(四)任何单位及个人都不得对申诉人进行打击报复。

十二、聘用合同

学校与受聘人员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受聘岗位职责要求、工作条件、工资福利待遇、岗位纪律、聘用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条件以及聘用合同期限等方面的内容。

十三、聘用考核

聘用考核分为聘期考核和年度考核。

(一)聘期考核

聘期考核依据岗位聘用合同确定的工作任务,重点考核聘用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

(二)年度考核

年度考核重点考核聘用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工作态度、工作绩效、年度具体的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的完成情况。

(三)考核结果

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调整岗位、以及晋级、奖惩等的依据并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政策及学校合同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四、聘用管理

(一)聘期一般为3年。对于三年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聘用期限至法定退休年龄的时间。

(二)聘期内变动岗位的,原聘期终止时间不变。聘期内,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受聘人员,岗位聘用合同只签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时间,聘用期满按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三)关于同时在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任职的“双肩挑”人员,根据上级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以工作急需为主,严格控制数量,严格审批程序”的原则。“双肩挑”人员分别占两类岗位的职数,该类人员的岗位变动和调整,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执行审批制度,同时实行管理和专业技术双岗位考核。

(四)具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但受聘非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其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予以保留,作为今后应聘相应岗位的参考依据。

(五)工勤人员聘用到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其退休年限仍按原规定执行,待上级主管部门相关政策出台后再行调整。

(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实施意见在首次聘用工作中,保证本单位正式工作人员严格按照现聘职务或岗位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

(七)严格按照三大类岗位进行管理,各类岗位的人员不得随意转岗。确需转岗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相关部门提出意见,经学校研究同意后方可转岗。

十五、附则

(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二)自2006年7月1日起至岗位设置工作结束前(认定批复

之日)期间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专业技术人员(指经自治区职改领导小组批准认可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按照同类、同职务等级在职专业技术人员的岗位设置标准和条件进行申报,经学校审批并比照在职人员的岗位工资档次重新核定退休费,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准。重新核定的退休费执行时间与在职专业技术人员起薪时间相同,退休人员不占用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数额。

(三)工勤人员聘用到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其退休年限仍按原规定执行,待上级主管部门相关政策出台后再行调整。

(四)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岗位设置工作小组负责解释。

(五)本实施办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时,

按新的规定执行。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上级文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六)本办法及附件仅适用于首次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

附件:

1、广西艺术学院附属中等艺术学校管理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实施细则

2、广西艺术学院附属中等艺术学校专业技术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实施细则

3、广西艺术学院附属中等艺术学校工勤技能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实施细则

附件1

广西艺术学院附属中等艺术学校管理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

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做好管理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工作,合理配置人力资源,加强干部队伍建设,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 管理岗位设置原则

(一)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我校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学校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二)科学合理,按需设岗。从服务学校教学科研、人才培养和服务社会的需要出发,对管理岗位统筹规划与科学设置。

(三)总量控制,保证重点。在保证学校管理工作正常、有序

进行的前提下,严格控制学校管理岗位总量。

    (四)管理岗位一般不超过学校岗位总量的10%

  • 管理岗位设置范围

学校列入事业单位编制管理范围的处于管理岗位的人员。

三、管理岗位设置等级

管理岗位设4个等级。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规定,学校设置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七至十级职员岗位。

四、管理岗位基本任职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技能条件,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二)七级职员岗位应在八级职员岗位上工作满3年。

(三)八级职员岗位应在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满3年。

(四)获博士学位的毕业研究生执行初期工资期满,可以聘到

七级职员岗位。

(五)获硕士学位的毕业研究生执行初期工资期满,可以聘到八级职员岗位。

(六)研究生班、双学士、大学本科毕业生见习期满,可以聘到九级职员岗位;大学专科毕业生、中专毕业生见习期满或高中毕业生在管理岗位满2年,可以聘到十级职员岗位。

五、岗位聘任职责

(一)基本职责

1.七级职员岗位职责

主持科、室的管理工作,负责本单位某一方面的专门性管理工作;主动配合本部门领导做好工作,独立完成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独立起草本职管理工作中比较重要的公文或者文稿,指导本单位七级以下职员工作。

2.八级职员岗位职责

负责本单位某一项或几项具体业务工作;积极主动地完成本岗位的工作任务,主动配合科长或本部门领导做好工作,独立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独立起草本职管理工作中比较重要的公文或者文稿;指导本单位八级以下职员工作。

3.九级职员岗位职责

承办具体的行政事务性工作;起草本职管理工作中一般性公文或者文稿,完成领导交办的具体任务;配合本部门领导开展工作。

4.十级职员岗位职责

承办具体的行政事务性工作;起草本职管理工作中一般性公文或者文稿,完成领导交办的具体任务;配合本部门领导开展工作。

(二)聘任条件

管理岗位聘任的基本要求: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热爱本职工作,责任意识强,具有胜任所聘岗位需要的专业能力、技能条件,办事公正,作风正派,身心健康。

1.七级职员岗位:现任正科级职务的人员原则上对应七级职员岗位。

2.八级职员岗位:现任副科级职务的人员原则上对应八级职员岗位。

3.九级职员岗位:①研究生毕业;②大学本科毕业生在管理岗位上工作满1年以上;③大学专科毕业生在管理岗位上工作满4年以上(已执行九级职员岗位工资的人员可不受此条件限制)。

4.十级职员岗位:①大学本科毕业生②大学专科毕业生暂不具备九级职员岗位条件的人员(已执行十级职员岗位工资的人员可不受此条件限制)。

5.聘任“双肩挑”人员岗位:“双肩挑”岗位是指在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条件要求的管理岗位上主要从事管理工作并可同时承担部分专业技术工作的岗位。①管理岗位原则上由职员担任,对确因需要兼任的,学校按照从严控制、规范管理的原则,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批准确定,并严格控制比例。②同时在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任职的人员主要限于在履行管理任务过程中,确因学校改革发展特殊需要而设置的关键性管理岗位,或需很强专业背景的管理岗位。对经批准同时在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任职的人员,应按其执行的岗位工资系列,占相应的岗位职数。③“双肩挑”人员为具有中专高级讲师或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校级领导。

六、岗位聘任程序

(一)公布岗位。学校公布岗位名称、岗位数量、岗位职责和聘任条件。

(二)申请应聘。符合岗位条件的人员须向学校岗位设置工作小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广西艺术学院附属中等艺术学校管理岗位聘用申请表》。

(三)学校审定。学校岗位设置工作小组对申请者的资格、条件、岗位工作情况进行审核,确定岗位拟聘人选。

(四)公示拟聘人选。七至十级职员岗位拟聘人选在全校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一般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受理群众投诉和个人申述,必要时,应进行复议。

(五)公布聘任结果,签订聘任合同。七至十级职员由学校聘用并与聘用人选签订聘用合同。

七、岗位聘任与考核

(一)管理岗位七级及以下职员聘期一般为三年。聘期届满须对管理岗位职员任职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可以续聘原岗位或竞聘其他岗位。管理岗位七、八级职员原则上2个聘期后按轮岗要求另聘其他岗位。

(二)出现失职、渎职或出现重大工作失误,或给学校的声誉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使学校蒙受重大经济损失的人员,视其情节,低聘或解聘其现有岗位。在聘任过程中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即为无效聘任,并追究相应的责任。

(三)凡当年职业道德(师德)考核为合格等级者,第二年不得申报高一级职员岗位的聘任;当年职业道德(师德)考核为不合格者,第二年实行缓聘或解聘,当年年度考核不合格者,第二年实行低聘或缓聘或解聘。

(四)聘任“双肩挑”人员岗位在聘期内以管理岗位为主进行考核。学校聘任在专业技术岗位同时兼任校级领导职务的人员,执行专业技术工资序列,对其岗位应完成的学科建设、专业建设、队伍建设等基本职责和学术成果进行考核,对基本教学科研工作量减半考核,其管理工作按目标任务进行考核。

八、附则

(一)本实施细则由印发之日起实施。

(二)本实施细则由学校岗位设置工作小组负责解释。

附件2

广西艺术学院附属中等艺术学校专业技术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

实施细则

                              

 

    为做好我校专业技术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工作,优化专业技术队伍结构,提高队伍素质,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科研水平,结合我校的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专业技术岗位聘用范围

专业技术岗位是指从事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工作以及为教学科研服务的辅助性专业技术岗位包括教师、实验技术、图书资料、编辑出版、会计统计、医疗卫生等专业技术岗位。

二、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原则

(一)实行总量和结构比例控制。在核定的专业技术岗位总量内,按照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教学、科研及辅助性专业技术岗位工作需要,科学合理地确定各级岗位数量和结构比例。

(二)岗位总量原则上按照学校的编制总量与岗位设置管理的相关规定核定。

(三)根据学校的实际和学科建设发展的需要,专业技术岗位总体设置情况将随上级有关部门核定的编制数进行相应调整,专业技术岗位总量应在学校总体岗位设置框架下保持相对稳定和适度发展。

三、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等级

专业技术岗位共分9个等级,包括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和初级岗位。其中,专业技术高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专业技术五级至专业技术七级岗位;专业技术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专业技术八级至专业技术十级岗位;专业技术初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专业技术十一级至专业技术十三级岗位,见下表:

 

职称职务等级

高级

中  级

初级

岗位等级

五级

六级

七级

八级

九级

十级

十一级

十二级

十三级

岗位数量

7

12

12

15

21

15

10

10

0

合计

102

四、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结构比例

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数量一般不低于学校岗位总量的85%,专业技术岗位高级、中级、初级岗位等级结构比例为:30:50:20;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之间的结构比例,总体控制目标为: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之间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十三级根据工作需要设置。

五、专业技术岗位职责

(一)高级

1.了解国内外本专业发展动态,参与规划并协助实施,取得建设性成果;

2.参与省部级以上重点教学、科研项目,并在国内外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或编写技术指导书。

3.专任教师要参与教学、学科、专业、课程建设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4.专任教师要积极带领或参与教学团队开展教学和科研工作。

5.专任教师要系统地承担专业课、专业基础课或基础课的主讲,指导教学实践、实习等。

6.指导青年教师和人才培养任务,或指导和培养中级以下技术人员,完成岗位工作量。

7.专任教师要积极承担或参与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未担任过班主任工作的,要担任班主任工作一年以上。

(二)中级

1.积极参与专业规划实施,取得较好的成果。

2.积极开展工作研究,解决工作中的技术问题,在本学科(行业)核心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或参与编写技术指导书。

3.指导初级技术人员,完成岗位工作量。

4.专任教师要系统地承担一门以上课程的主讲,指导教学实践,实习等。

5.专任教师要积极参加教育教学改革、科研等方面的工作。

6.专任教师要担任班主任工作满一年以上。

(三)初级

1.积极开展工作研究,处理工作中的技术问题,完成岗位工作量。

2.专任教师要承担某些课程的讲授,协助教学实践,实习等工作。

3.专任教师要参加教育教学改革等相关工作。

4.专任教师要参加实验室建设工作。

5.专任教师要担任班主任工作满一年以上。

六、专业技术岗位聘用的基本条件

申请各级专业技术岗位,首先须满足以下基本任职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具有良好的品行。具体要求师德(职业道德)达良好等级以上。

(三)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四)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五)在职在编,工作量饱满。

(六)任现职以来近五年的年度考核均达到“合格”以上等次。

七、专业技术各级岗位的聘用条件

专业技术人员的聘用,除要满足第六条的基本条件要求外,还须具备相应专业技术岗位的条件,具体各级岗位的聘任按照以下要求执行:

(一)五级(高级)岗位的专业技术条件

五级岗位是附校专业技术高级岗位中的最高一级,拟聘专业技术五级岗位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专业技术六级岗位任职3年以上。首次聘任应在高级岗位任职11年以上。

2.符合下列条件之二:

(1)在教学研究上有较深的造诣,获得校级以上优秀教师。

(2)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完成市(厅)级以上教学改革研究项目或获得市(厅)级以上有关教学奖励。

(3)使用现代教学手段改革教学成绩显著,并获得自治区级二等奖或市(厅)级一等奖以上奖励。

(4)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科技开发项目,成果通过自治区级以上主管部门的鉴定或结题审批,或获得国家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1项以上。

(5)教师参加市(厅)级以上各类教育教学专业技能比赛或指导学生参加市(厅)级以上各类教育教学专业技能比赛,获得省(部)级二等奖以上或市(厅)级一等奖以上奖励。

(6)教学、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三等奖以上或市(厅)级一等奖以上奖励。

(7)教科研论文在教育主管部门组织或委托教科研机构、有关教育学会组织的论文评比中,获省(部)级二等奖以上奖励或市(厅)级一等奖。

(二)六级(高级)岗位的专业技术条件

专业技术六级岗位为高级岗位。拟聘专业技术六级岗位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专业技术七级岗位任职2年以上。首次聘任应在高级岗位任职4年以上。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完成市(厅)级以上教学改革研究项目或获得市(厅)级以上有关教学奖励。

(2)主持或主要参与校级以上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项目(课题)。

(3)使用现代教学手段改革教学成绩显著,并获得自治区级三等奖或市(厅)级二等奖以上奖励。

(4)教师参加市(厅)级以上各类教育教学专业技能比赛或指导学生参加市(厅)级以上各类教育教学专业技能比赛,获得省(部)级三等奖以上或市(厅)级二等奖以上奖励。

(5)教学、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三等奖以上或市(厅)级二等奖以上奖励。

(6)教科研论文在教育主管部门组织或委托教科研机构、有关教育学会组织的论文评比中,获省(部)级二等奖以上奖励或市(厅)级一等奖。

(7)近五年内有两次以上年度考核为优秀等级。

(三)七级(高级)岗位的专业技术条件

专业技术七级岗位为副高级岗位。拟聘专业技术七级岗位的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并且在职在岗,首次聘任含学院在职低职高聘副高级在职人员。

(四)八级(中级)岗位的专业技术条件

八级岗位是专业技术中级岗位中的最高一级,拟聘专业技术八级岗位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专业技术九级岗位任职3年以上。首次聘任应在中级岗位任职15年以上。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教学效果良好,参与市(厅)级以上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研究,独立撰写有较高水平的教学论文2篇及以上或取得过市(厅)级以上有关教学奖励。

(2)使用现代教学手段改革教学成绩显著,并获得市(厅)级以上表彰或奖励。

(3)教学、科研成果获市(厅)级三等奖以上。

(4)参加市(厅)级以上各类教育教学专业技能比赛或指导学生参加市(厅)级以上各类教育教学专业技能比赛,获得市(厅)级三等奖以上奖励。

(5)教科研论文在教育主管部门组织或委托教科研机构、有关教育学会组织的论文评比中,获省(部)级三等奖或市(厅)级二等奖以上奖励。

(五)九级(中级)岗位的专业技术条件

专业技术九级岗位为中级岗位。拟聘专业技术九级岗位的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在专业技术十级岗位任职2年以上。首次聘任应在中级岗位任职3年以上。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近五年内在学院各项评优中获得过表彰。

(2)近五年内有一次以上年度考核为优秀等级。

(3)在专业技术岗位等一线工作,工作业绩较好。

(六)十级(中级)岗位的专业技术条件

专业技术十级岗位为中级岗位。拟聘专业技术十级岗位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并且在职在岗,或是学院在职低职高聘中级人员,能胜任本岗位专业技术工作。

(七)十一级(初级)岗位的专业技术条件

专业技术十一级岗位为初级岗位。拟聘专业技术是十一级岗位的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在专业技术十二级岗位任职3年以上。首次聘任应在初级岗位任职5年以上。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近五年内在学院各项评优中获得过表彰。

(2)近五年内有一次以上年度考核为优秀等级。

(3)硕士研究生毕业。

(4)在专业技术岗位一线工作,工作业绩较好。

(八)十二级(初级)岗位的 专业技术条件

专业技术十二级岗位为初级岗位。拟聘专业技术是十二级岗位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资格。

2.能胜任岗位专业技术工作。

(九)十三级(初级)岗位的专业技术条件

凡是附校在职在编的专业技术人员,不符合申报或不能聘任上述各级专业技术岗位的,均可申报本级岗位。

(十)离、退休人员的专业技术岗位聘任条件

按照自治区的有关规决定,2006年7月1日以后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可以申报聘入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这部分人员申报各级专业技术岗位的条件与在职在编在岗人员的要求相同,但不占用在职在编在岗人员的岗位指标。

对上述人员实行的首次聘任原则是:

1.符合政策规定条件者均可申报;

2.按照申报人员的条件,凡符合相关岗位聘任条件者,均可申报聘任,不受岗位数的限制。

八、聘用程序

(一)岗位公布。学校公布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岗位数量和聘用条件。

(二)个人申请。各申报者根据学校制定的各级岗位聘用件,提出相应岗位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三)学校审定。学校岗位设置工作小组对申请者聘任条件、材料等进行审核评议,确定拟聘用人员。

(四)公示拟聘人选。专业技术岗位拟聘人选在全校范围公示,公示期一般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受理群众投诉和个人申述,必要时,应进行复议。

(五)聘用。学校聘用方案报广西艺术学院、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人社厅审批后,学校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九、聘期与考核

(一)专业技术岗位聘期一般为3年。聘期结束后,须重新聘任,聘期内工作岗位类别变化按相应的岗位级别聘任;对于三年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聘用合同期限签订至法定退休年龄的时间。

(二)出现教学事故,被通报批评的人员,低聘或解聘其现有岗位,一年内不得申报高一级岗位的聘任。

(三)给学校的声誉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者使学校蒙受重大经济损失的人员,视其情节,低聘或解聘其现有岗位,两年内不得申报高一级岗位的聘任。

(四)凡是当年师德(职业道德)考核为合格等级者,第二年不得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岗位的聘任;当年师德(职业道德)考核不合格者,第二年实行缓聘或解聘。当年年度考核不合格者,第二年实行低聘或缓聘或解聘。

十、附则

(一)新接收专业技术人员按所具备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学术水平和能力聘用到相应专业技术岗位。

(二)到我校工作,尚未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具有博士学位的人员,按以下不同条件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

1.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工作满一年者,执行专业技术八级岗位工资。

2.新参加工作的博士毕业生,试用期满考核合格但工作未满一年者,执行专业技术九级岗位工资。

(三)到我校工作,尚未取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具有硕士学位人员,按以下不同条件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

1.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工作满一年者,执行专业技术十一级岗位工资。

2.新参加工作的硕士毕业生,试用期满考核合格但工作未满一年者,执行专业技术十二级岗位工资。

(四)新参加工作的大学本科及以下毕业生,实行一年见习期,见习期满考核合格后,按以下不同条件执行不同的岗位工资:

1.见习期满考核合格,符合自治区有关大中专毕业生转正定级的人员,执行十二级岗位工资。

2.见习期满考核合格,但未符合自治区有关大中专毕业生转正定级的人员,执行十三级岗位工资。

(五)本实施细则由学校岗位设置工作小组负责解释。

附件3

广西艺术学院附属中等艺术学校

工勤技能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做好工勤技能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工勤技能岗位设置原则

(一)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

(二)按需设岗,按岗聘用。根据学校教学科研和日常工作的需要,合理设置工勤技能岗位,严格按岗进行聘用。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三)规范管理,逐步到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设岗,通过严格控制三级以上工勤技能岗位聘用人员的数量以及自然减员等办法,逐步使工勤技能岗位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首次岗位聘用时以现有人员聘任工勤技术等级为基准。

(四)工勤技能岗位不超过学校岗位总量的5%

二、工勤技能岗位设置范围

我校工勤技能岗位应包括学校党群、行政部门的工勤技能岗位以及各教学科研单位等内设机构中的工勤技能岗位。

三、工勤技能岗位等级、结构比例设置

(一)等级设置

.工勤技能岗位分为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

.技术工岗位名称为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和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技术工岗位。

.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名称原则上沿用现岗位名称。

 

(二)结构比例

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为25%左右,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为5%左右,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为20%,四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为50%,五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为25%。

四、工勤技能岗位聘用条件

(一)基本条件

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和服务意识;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技能及资格证书;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

(二)各等级工勤技能岗位的具体聘用条件

.一级工勤技能岗位: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按照上级相关规定,通过政府人事部门组织的高级技师技术等级考核并获得相应等级证书。

.二级工勤技能岗位: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按照上级相关规定,通过政府人事部门组织的技师技术等级考核并获得相应等级证书。

.三级工勤技能岗位: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按照上级相关规定,通过政府人事部门组织的高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并获得相应等级证书。

.四级工勤技能岗位: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按照上级相关规定,通过政府人事部门组织的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并获得相应等级证书。

.五级工勤技能岗位:学徒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期满,按照上级相关人事部门组织的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并取得相应等级证书。

.未获得工人技术等级证书,学徒期和熟练期满可聘用到普通工岗位。

.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的规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根据国家规定,必须持证上岗的其他特殊工种岗位,也应当获得相应的管理部门颁发的上岗证方可聘用上岗。

五、工勤技能岗位聘用程序

(一)公布岗位。学校公布岗位名称、岗位数量、岗位职责和聘用条件。

(二)申请应聘。符合相应岗位条件的人员须向学校岗位设置工作小组提出申请,填写《广西艺术学院附属中等艺术学校工勤技能岗位聘用申请表》并提交相关应聘材料。

(三)学校审定。学校岗位设置工作小组根据聘用条件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岗位工作情况进行审核,确定拟聘人选。

(四)公示拟聘人选。工勤技能岗位拟聘人选在全校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一般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受理群众投诉和个人申述,必要时,应进行复议。

(五)公布聘任结果,签订聘用合同。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学校聘用并与受聘人员签订岗位聘用合同。

六、工勤技能岗位聘用考核

(一)年度考核。年度考核主要考核聘用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工作态度、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

(二)聘期考核。工勤技能岗位人员聘期一般为三年。聘期结束时需进行综合考核。主要考核在聘期内完成岗位职责的情况。考核安排在聘期满前二个月之内进行。

(三)考核结果的使用

.作为下一个聘期聘用的依据。

.作为绩效工资发放的依据。

.作为执行聘用合同的依据。

七、工勤技能岗位聘用管理

(一)首次聘用时,凡符合工勤技能岗位聘用条件和要求的,均可聘用在相应岗位工作。

(二)长期病休超过半年以上的工勤人员不参加本次岗位聘任,其工资待遇按原岗位等级标准执行,待病愈恢复工作后按任职条件参加正常的岗位聘任及晋升。

(三)离岗待退的工勤人员不参加本次岗位聘任,其工资待遇按原岗位等级标准执行。

(四)凡当年职业道德考核为合格等级者,第二年不得申报高一级工勤岗位聘任;当年职业道德考核不合格者,第二年实行缓聘或解聘;当年年度考核不合格者,第二年实行低聘或缓聘或解聘。

八、附则

(一)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上级文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实施细则由印发之日起实施。

(三)本实施细则由学校岗位设置工作小组负责解释。

 

                                         广西艺术学院   

                                       二○一二年七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