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艺术学院学生表彰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使学生全面发展,养成遵守社会秩序、社会公德的良好习惯,培养学生的公民意识、合作与竞争意识。根据国家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习成绩、体育锻炼、文化活动、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个人和集体均给予表彰和奖励。表彰、奖励分为通报表扬和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先进班集体”等荣誉称号。
第三条 奖励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办法,分别给予通报表扬,颁发证书和奖金。受奖励学生的材料要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个人档案。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我校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专科生。本办法所指班集体为我校各教学单位的班集体。所指学生干部包括校级学生干部(校学生会学生干部、学生社团联合会干部)、教学单位级学生干部(教学单位学生会干部)、班级干部(班级班委成员)、优秀楼层长和优秀宿舍长。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给予通报表扬:
(一)获得上级有关部门奖励,未达到嘉奖条件的;
(二)在德、智、体、美等一方面表现比较突出的;
(三)好人好事,有良好影响的;
(四)学校认为可以给予通报表扬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可参评“三好学生”:
(一)综合素质测评分数须达到90分以上。
(二)思想品德优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大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的规章制度,思想道德品质优良,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受到同学的公认和好评。
(三)学习好:全学年各门课程考试成绩平均达到85分,考查科目为合格,无补考科目或重修科目,必修课单科成绩原则上不得低于80分。
(四)身心健康:积极参加文体活动和爱国卫生活动,身心素质良好。
(五)在校期间每学年参加社会公益服务不少于30小时。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可参评“优秀学生干部”评奖条件:
(一)综合素质测评分数须达到85分以上。
(二)担任学生干部一学年以上。
(三)具备“三好学生”思想品德优秀的各项条件。
(四)全学年各门课程考试成绩平均达到80分,考查科目为合格,无补考科目或重修科目,必修课单科成绩原则不得低于70分。
(五)热爱学生干部工作,乐于奉献,有较强的组织和工作能力,责任心强,在同学中有较好的群众基础。
(六)在校期间每学年参加社会公益服务不少于30小时。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可参评“先进班集体”:
(一)班风正。全班同学思想政治素质较好,遵纪守法,在上学年度中无因违纪而受警告以上处分者;班级同学团结互助,积极开展优良班风创建活动,并取得一定成效。
(二)学风盛。全班同学学习氛围浓郁,积极参加艺术实践和社会实践,艺术实践活动有特色、有成果,学习成绩总体在本教学单位名列前茅。
(三)凝聚力强。班委会、团支部工作配合协调,班干部和学生党员能以身作则,敢于管理,善于沟通,勤于服务,全班同学团结和谐,积极参与学校和教学单位组织的大会和各类创建、竞赛、评比等活动。
第九条 评选办法:
(一)三好学生
1.每学年年初评选一次,以上学年度的成绩和表现作为评选依据。新生不参加评选。
2.根据学生上学年度的表现以及考试考查成绩等情况,先由学生本人向所在班级班委会申报,班委会审核,向班级提交候选人名单,班级半数以上同学通过,所在教学单位初审后报学校评审。
(二)优秀学生干部
1.校级学生干部:校学生会的学生干部由校学生会评议提名,学生社团联合会的学生干部、学生社团干部由学生社团联合会评议提名,经所在教学单位签署意见报学生工作部(处)评审。
2.各教学单位级的学生干部由各教学单位学生会评审提名,经所在教学单位初审后报学生工作部(处)评审。
3.班级学生干部由班级大会评议提名,经所在教学单位初审后报学生工作部(处)评审。
4.优秀楼层长和优秀宿舍长由学生宿舍管理科评审提名,经所在教学单位初审后报学生工作部(处)评审。
(三)先进班集体
1.各教学单位要结合“先进班集体”的评选工作进行宣传发动,使学生明确评比表彰的目的、意义、办法等,统一认识,端正态度,认真做好参加评比的各项工作。
2.由班委会向所在教学单位申报,经班主任联席会评议,教学单位审定后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核。
(四)在本单位公示无异议后,分别组织候选人及入选班级填写“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先进班集体”呈报表,报学生工作部(处)。
(五)审批表彰。学生工作部(处)根据评比条件及名额进行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领导批准,公布表彰名单,颁发奖状。
第十条 奖励金额和名额
(一)“三好学生”奖金金额标准:每人600元。“优秀学生干部”奖金金额标准:每人500元。“先进班集体”30人以下(含30人)班级:800元;30人以上班级:1000元。
(二)毕业班学生毕业前分别按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条件单独评选并进行表彰。对毕业班获奖者只发证书,不发奖金。
(三)评选“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两项总人数不超过学生总数的8%。评选“先进班集体”按以下公式计算名额:教学单位学生总数/30人×8%。
(四)被评选为“三好学生”同时又被评为“优秀学生干部”的,其所得奖金不叠加。
第十一条 评选要求:
(一)评选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评选实行申报制,不申报的视为放弃。
(三)评选结果进行公示,全体师生对评选程序、评选结果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 继续教育学院、附属中等艺术学校及其它教学单位参照本办法制订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实施细则(并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
第十三条 其它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助学金的评选表彰办法是本办法的补充,评选原则和程序根据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学生评优工作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4年9月起实行,以往有关文件中与本条例不相符者,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广西艺术学院
2014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