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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艺术学院“学院奖学金”评选办法

来源:学生工作处 发布时间:2014-10-30 20:21 浏览次数: 【字体:

“学院奖学金”是由我校设立的面向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的奖学金,旨在奖励我校在德、智、体、美、学等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对学校的建设和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的学生,树立全体学生的优秀楷模。激励他们努力学习,奋发上进,全面发展,用自身的模范行为带动和影响全体学生,推动我校校风建设和学风建设。具体评选办法如下:

一、参评对象:我校普通全日制本、专科生。

二、获奖条件:

(一)综合素质测评分数达到90分以上。

(二)思想品德优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大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的规章制度,思想道德品质优良,诚实守信,身心健康,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受到同学的公认和好评,无任何处分记录及违纪行为。

(三)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全学年各门课程考试成绩平均达到85分,考查科目为合格,无补考科目或重修科目,必修课单科成绩原则上不得低于80分。

(四)思想品德、学习成绩、体育锻炼、文化活动、服务学校等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对学校的建设和发展做出突出贡献。

(五)在校期间曾获校级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优秀党员”、“优秀团干”、“优秀团员”荣誉称号之一。

(六)在校期间每学年参加社会公益服务不少于30小时。

三、奖励名额:每年按年度本、专科学生总数的0.3%进行奖励。名额根据各教学单位在校学生人数(不包括大一学生)由评审委员会协商分配。

四、奖金额度:奖学金金额为5000元/人。

五、评选办法及程序:

(一)符合评选条件的学生,每学年于开学初向所在教学单位申报,不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

(二)各教学单位根据分配的名额指标从符合评选条件的学生中遴选最优秀者并在本单位公示,于10月中旬将初评结果在本单位公示后报到学生工作部(处)。

(三)学生工作部(处)将各单位初评情况及评审材料提交“学院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评审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获奖学生的得票数应该为到会评委人数的2/3以上。

六、评审委员会组成:广西艺术学院主管学生工作及主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院长办公室主任、学生工作部(处)部长、教务处处长、团委书记、各教学单位的分管学生工作领导。

七、表彰:“学院奖学金”在每年的年度表彰大会上为获奖学生颁发获奖证书、奖金。

八、获得“学院奖学金”的学生原则上不能同时获得同年度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以及同年度学校一级颁发的其他奖学金。

九、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十、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十一、本办法2014年9月起执行。原《广西艺术学院“学院奖学金”评选办法》同时废止。

广西艺术学院

2014年9月